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fā)《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位[2016]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保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保密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保密辦,中國科學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保密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保密辦,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保密辦,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保密辦,各學位授予單位:
現(xiàn)將《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教學、科研項目、任務等工作或者在教學、科研過程中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較多國家秘密事項的在讀研究生。
在職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已被確定為涉密人員,確因教學、科研需要,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國家秘密的,依據(jù)涉密人員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學位論文是指以文字、數(shù)據(jù)、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學位論文。涉密學位論文的導師原則上應當是涉密人員。
第四條 涉密研究生的培養(yǎng)單位須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條件及保密工作機構,建立由導師牽頭、研究生教育相關部門、保密工作機構配合的工作機制,對涉密研究生及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保密監(jiān)督檢查和教育。
第五條 涉密研究生的培養(yǎng)單位應嚴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數(shù)量和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確需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由導師提出申請,報培養(yǎng)單位批準。
第六條 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研究生,不得確定為涉密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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